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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台同胞大陆家乡定居条件有三:⑴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⑵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⑶生活费用及住房能够自理。办理手续:⒈由要求定居本人向当地统战部或台办申请:⑴书面申请报告。⑵填写《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申请表》。⑶提交直系亲属签署并经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赡养保证书》。⑷提交大陆口岸卫生检疫所签发的《检验报告单》或《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⑸提交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护照或者入出境证。⒉统战部或台办受理申请后,按规定进行调查
针对澎湖渔郎以偷渡方式携回大陆妻女的案例,由于两岸关系条例规定中有疏漏,法务部大陆法规委员会决议,非法入境者不得在台申请定居,不过基于立法疏漏未考虑其子女的最佳利益,所以子女年龄在十二岁以下者,可类推适用两岸条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准予申请在台定居。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政府正式开放大陆探亲后,不少民众前往大陆娶妻,尤以渔民因有渔船之便,偷渡其大陆妻子来台的案例不胜枚举,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两岸关系条例正式实施前,这些偷渡来台的妻子都要求能够「就地合法」。
大陆配偶申请来台居留,已于本(八一)年三月一日起开放二百四十名,台湾居民大陆配偶来台定居,并以:「先申请、先审核、先合格、先配额。」的方式办理。这项开放措施,将以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结婚,以及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以后结婚区分为两类,每类各一百廿人,入境居留并采每月平均分配定居人数,其申请入境居留条件为大陆地区申请人与台湾地区人民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育子女者,并依规定须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满二年后始可申请定居。此外,凡是申请人的配偶在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一、本人书面申请报吿一份。二、直系亲属出具的赡养保证书一份。三、经街道办、鄕鎭政府确认对台湾居民要求定居的书面意见,主要内容:⑴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⑵去台基本情况和现在台湾情况;⑶原籍担保人的有关情况;⑷提出对其定居的意见。四、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护照或台湾地区入出境证,台湾地区户籍誊本。五、提交衞生检疫局签发的「健康证明书」一本。六、申请人二寸半身免冠照片六张。七、在大陆刚结婚者,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八、申请人积蓄存单。九、如购房提交
中国大陆去观光、探亲,弄得热闹非凡。问问一些到过中国大陆玩儿过又回到美国的亲友对那边的观感时,得到的批评是毁誉参半。一九八二年八月,时年已七十的公公,由于思鄕心切,加上又与失散卅几年的婆婆取得联系,老人家本着落叶归根与老伴厮守残余岁月的意愿,而申请回大陆定居。两年多来虽然家书不断,但对于俩老在大陆的生活却一无所知,因为在每一封家书上都千篇一律的只告诉我们:「我与你们阿娘身体都好,勿念。」最多也只是要求 点钱罢了。外子沈德祥离开上海时已是十几岁的少年郞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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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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