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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均为特侦组检察官所指证陈水扁之罪状。九月十一日祇是台北地方法院之初审判决,被告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到高等法院,高院如认为被告有理,可以发回地院再审或由高院迳行审理,贪污案一般是三审官司,如对高院判决不服还可以再上诉到最高法院,所以陈水扁的官司还有得拖哩!
陈水扁总统痛批高雄地院的选举无效判决,还不忘强调自己攻读法学、曾任律师,换言之,他同时以总统和法律人的双重身分批评司法。笔者脑中突然浮起了一个景象:全国法官群集在最高法院前面,一起高举右臂,大声宣誓:「作为中华民国的法官,我们将终生追随我们的总统。」这个景象荒谬吗?不!一点都不荒谬,一九三三年十月,在德国莱比锡举行第一次德国全国法官代表大会,近万名法官就在最高法院门前高举右臂宣誓:「作为德国法官,我们将终生追随我们的元首」。在纳粹时代,德国充斥着一种
100年度上字第1233号上诉人 张德钧 住新北市永和区安乐路194巷30号3楼被上诉人 台北市江西同乡会设台北市兴隆路2段116号兼法定代理人 黄耀甫 住同上共同诉讼代理人 蔡俊有律师上列当事人间损害赔偿等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0年9月9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诉字第1804号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101年5月2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主文上诉驳回。第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壹、程序部分:㈠上诉人于原审起诉时,主张依民法28
接续四三五期)做调查的法院自己更进一步地分析:「根据民、刑事案件审判过程意见调查,诉讼当事人对民、刑事判决结果认为满意者占百分之五十六点七。联合报对法院判决意见调查,对审判公正表示公正者占百分之五十,对法官是否可信赖,表示信赖者占百分之五十六。又根据司改会一九九九年法官评鉴统计,对台北市律师调查,对高院表示信赖者占百分之四十八点二,对台北地院表示信赖者占百分之六十八。」「综观上述四种调查,除一般民众(仅百分之十点五曾到法院)了解不够,故对法院公信力偏低
103年度判字第246号上诉人台北市浙江同乡会设台北市大安区罗斯福路3段227号2楼代表人 吴绍起 住同上诉讼代理人 杨尚贤 律师被上诉人 胡大兴金国铨蔡之贯共同诉讼代理人 吴旭洲 律师林誉恒 律师李维中 律师上列当事人间人民团体法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3年1月22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诉字第1411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主文上诉驳回。上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理由一、上诉人即原审参加人于民国98年3月16日召开第13届第16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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