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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平均地权之有关法规,系依据国父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思想之精神与内涵而制定的。两者在地权的分配理论,无论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公私地权之划分,以及地权之归属等方面,都相当一致;惟在实施的办法上,由于受到时空的变迁,两者存在着某种程度之差异。本研究尝试从地权归属问题之角度,来分析比较两者在实施办法上之差异,并借由比较过程,探讨中山先生平均地权思想创立时之初衷及基本理论设计之原理;并重新思考、验证当前实施平均地权之得失,期能对解决当前日益恶化的土地问题有所
土地问题,达成平均地权之目的,股票、外汇等,并非土地,如采取对策,依照国父遗教属于节制资本的范畴,目不应以土地以外事项或问题,也要以地价税采累进税率予以解决。当今社会问题繁多,理应逐项分别提出对策以谋解决,欲以一种办法,解决全部问题,恐无此种万灵丹药。依据我国宪法第一一〇条「县立法并执行事项」第一项第六款规定:「县财政及县税」,财政收支划分法第十六条:「县市局税有土地税……。」土地法第一四六条「土地税为地方税」,同法第一四四条:「土地税分地价税及土地增値税二种
民国六十六年平均地权条例及土地税法修正时,政府将土地增値税率改为三级,一直沿用至今。而土地涨价实数额在前次移转现値之一倍以下者课征四〇%,超过一倍至二倍之间部份课征百分之五〇%。超过二倍部份课征百分之六〇%。提升第一级税率为四〇%,以遏阻藉短期移转享受百分之二〇低税率之取巧者,也取消第四级高税率,以鼓励长期持有者,尽到微赋合理的境界。可是这几年来,综合所得的税率已由早年最高的百分之六〇%逐渐降低到七十九年度起实施之百分之四〇%,而土地增値税之税率则维持
民生主义的眞谛。国父的民生经济思想,因受孔子的经济思想学说影响很大。因为民生主义是求「经济地位平等」的主义,他反对「资本主义以赚钱为目的」的剥削行为,也反对马克斯主义以斗争来共产的手段。故 国父主张「平均地权」达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主张「节制私人资本」和「发达国家资本」,以求人人有工做的目的。在发展国家资本过程中,既注意到生产问题,也注意到分配问题。生产与分配合理解决了,人民自能和平相处,社会必然相安无事,也以在国家的计划经济下,人人的生存,都有最可靠,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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