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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地方自治的涵義地方自治,係指地方人民依據國家法律,組織團體,在國家監督之下,具有法人地位,以地方之人和財,自行辦理一切的公共事務。所謂公共事務,包括固有事務與委任事務兩種:固有事務,爲地方自治團體本身應辦的事務;委任事務,本屬於國家事務,而由國家令地方自治團體負責執行。自治團體受了委任,應視同本身固有事務,負執行之全責。國父在「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一文說:「民治實行之次第,莫先於分縣自治。蓋無分縣自治,則人民無所憑藉,所謂全民政治,必莫由實現。……吾...
与民初的两年两小节。㈠淸末广西的咨议局淸末光緖三十三年,淸廷明谕各省,择地试办地方自治,以为实行宪政基础。桂省以地处边瘠,开通较各省为后,拟先设一自治局,在临桂试办。当年十月四日奉准,以刘士骥为总办[2]。光緖三十四年初,临桂士绅组织临时议事会,以联结公共团体,谋地方公益为宗旨。由各里选出议员一二〇人,临时议长即以劝学所总董充之[3]。自治局于焉开办。省方面,咨议局的成立也呼之欲出。由此拨派候补道一员,会同三司为总办,会办。所有各课的课员,遴选谙练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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