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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自民国二十八年起,四川省政府遵照中央命令,实施「县各级组织纲要」(二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其程序为分期进行调整县以上各级组织,健全县以下各级干部,以建立县地方自治的执行机关;再成立县以下各级民意机构,建立县地方自治的意思机关。县地方自治有执行机关和意思机关,一个有机体的自治组织于以初步奠定。关于各县市提前成立参议会问题,四川省临时参议会于二十八年七月擧行第一届第一大次会时,即通过决议案,呈请办理。三十年度四川省施政计划,曾将各县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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