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本刊訊)同鄕會成立之初,因到處選擇會所立案,雖然合宜的房子很多,但是同鄕會成立初期,是一文不鳴,那能租賃會所?因此權宜之計,先將會所立案,放在曾垂典鄕親的住宅內,這時同鄕會雖然成立了,但接着而來的,是曾同鄕的房子不能按自用住宅繳每年的房稅和地稅,同時每年所得稅報稅時,還得加上租金累積繳稅,雖然我們曾向稅務單位反映,同鄕會設在該住宅是作連絡之用,是無償的,然而稅務單位的函覆,認定住宅內有機構在內,必定有租賃行為,必然有租金,因而每年稅金就得以數萬元繳稅。...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32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