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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错误根据同鄕会的组织法,同鄕会只是限于县市内的民众团体,全国各省、区、市、县在某县市设立同鄕会,地位都是平行的组织,比方在台北市的福建省同鄕会,闽南同鄕会,晋江县同鄕会,在组织上的地位都是平行的,各自独立的不能说福建省同鄕会就比该省各地区或各县市的同鄕会要大,自为「顶头上司」,对各区、各县市的同鄕会就要发号施令,这是不合法令规定的,也很不合逻辑,而一些登记为「省」的同鄕会,往往要把该省区内各县市的同鄕会,自列为该会的下级机构,那就大错特错了。第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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