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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實施 台字第31號
中华民国六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台联字第30号 单位:新台币元附录:㊀1.国内航空包裹航空费(每公斤、新台币元)如下:2.航空挂号包裹资费中之水陆路挂号包裹资费如按重量计算不及起算费数额时,按起算费计收。㊁下列轻笨物品依邮政规则第二三九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按原定水陆路挂号包裹邮资加收百分之一百;如加收百分之一百后不及起算费数额时,接起算费计收。蓪草、水草、蚕丝,香菇、木耳、棉被、塑胶玩(器)具、白(黄)菊花、洛神花、类似海棉之人造花原料及药厂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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