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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本省籍现肄业国内大专院校优秀青年敦品力学,培植国家建设人才,特订定「福建省政府设置本省籍在台大专院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奖学金申请对象如左:一、国内公私立大专院校日间部肄业之闽籍学生。二、国内公私立大专院校日间部之闽籍回国升学侨生。三、国内公私立大学硏究所之硕士班、博士班闽籍学生。四、专科学校五年制者,须从第四学年起方得申请。第三条:奖学金申请条件及限制如左:一、操行成绩列乙等以上。二、学生学业平均成绩在八十五
第一条:本府为鼓励现肄业国内大专院校本省籍淸寒优秀学生敦品力学向上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奖学金之学生须具备下列各条件:㈠在公立大专院校日间部肄业之闽籍学生(包括海外囘国升学侨生)。专科学校五年制者须从第四年起始得申请。㈢家庭经济淸寒者。㈢操行体育成绩列乙等以上。㈣学年学业平均成绩在八十分以上。第三条:本府奖学金名额暂定为十五名,每名台币八千元,华侨奖学金若干名,每名台币八千元,如申请者超过定额时,即就学行成绩较优者核给。第四条:凡符合第二条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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