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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胜利后一年的鄂省民政値此大法完成之时,检讨既往以策励将来,谨就地方自治、吏治、户政、警政、农政、礼俗各项,扼要分述如次:一、关于地方自治者自治范围极为广泛,即就中央所规定之地方自治事项十四项与最低标准九项言,亦各有其主管机关。民政厅所主管者为民意机关之建立与选擧事务,玆所叙述,以此为限。一年来本省各县市已成立参议会者,计有五十八县及武汉两市,其余已有临时参议会之十二县,最近亦可成立参议会。鄕鎭民代表会已成立一二四〇所,占全省鄕鎭数百分之八三·五
此一初稿,寄來本社多年,一直未獲補充。仍有史料價値,故發表於此。——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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