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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的贡纳,据文献记载从汤灭夏,建立商朝时就规定了诸侯对王朝的贡纳制度。《逸周书·王会解》后附《商书·伊尹朝献》一篇,记汤命伊尹制定诸侯贡纳制度以及伊尹制定的《四方「献」令》,其文说:汤问伊尹曰:诸侯来朝,或无马牛之所生而献远方之物,事实相反不利。今吾欲因其地势所有献之,必易得而不贵,其为四方「献」令。伊尹受命,于是乎为《四方「献」令》。伊尹在《四方「献」令》中规定东南西北四方诸侯国所应献的贡物是:正东符类等国,以「鱼皮之鞞,鲗之酱,鲛瞂,利剑为献」正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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