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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我国考试制度,可远溯至秦代选贤试吏之制,及汉代之察擧。魏晋南北朝时,除仍有察擧之外,另创九品中正之制。隋唐以降,迄于有淸,均以科擧为政府甄拔人才之正途,由于公开竞争,凭才取士,既可消除贫富阶级限制,复可使平民参政,布衣可致卿相,有助于国家大一统之维系。民国成立后,国父采撷固有传统,以考试权为中央政府五权之一,并规定公务人员须经公开竞争之考试及格,始得任用,为建立廉能的民主政府,奠定稳固不拔之基础。贰、淸代考试制度述略「考试程序淸代科目取士,大抵
㈠兩狀元的傳說故事宋朝時候,仁宗天聖二年開科,杞縣的宋庠和宋祁兄弟同試,宋祁是弟,得到第一,是當然的狀元了,但是在仁宗面試時,宋祁禀奏:「以長幼之序,狀元應讓給臣兄宋庠。是符情理」仁宗即宣宋庠,一面先閱宋庠試卷,亦感才華非凡,愛才心起,但一時又不能決定一試點兩個狀元,猶豫間自語:「一試能點倆個狀元?」宋氏兄聽所道,馬上叩頭:「謝主龍恩!」杞縣人一直傳說這個故事。㈡簡介杞縣誌·五狀元宋:宋準,太祖開寶三年登第,面試仍擢甲第。見文苑傳。宋庠,仁宗天聖三年,擧...
士之道,严正求才之方,从而达到任用唯贤之旨,其间因朝代之不同,虽间有偏颇之处,然稽古励今,仍有借镜参考之点。所谓「周虽旧邦,其命惟新」,爰本斯旨,特将历代取士求才之情形,即演变之经过与敎、考、用三者之相互关系,探究原委,述之于后,就敎于方正。贰、西周至淸末三个阶段取士求才概略我国取士求才之法,自西周以迄清末可分为三个阶段,自西周至汉为一阶段,其取士求才之法,为学校与选举并行。两汉至隋为一阶段,其取士求才之法,选举与考试并行,而选举又与学校并行。隋唐至清末为
民国十二年九月五日生,祖籍河南省偃师县,偃师即古之西亳,传为商朝建都之地。毕业于国立政治大学法政系,卅九年应全国司法官高等考试及格,司法官结训成绩优异,于依例分发学习时,被破格以学习司法官资格派在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办理推事职务,与实任推事平分案件。学习及任候补推事各一年期满,武氏先后以四十件刑事无罪确定判决送审,益受司法当局重视。四十四年调任台北地方法院推事,兼任政工干部学校副教授。公余之暇,在中央日报撰写「古事今判」,普及法律知识,不遗余力。平亭曲直,铮
宋太祖对内心无二挂,采行实施中央集权制,大行文人政治。由于推求文人政治,而急需要一批有学识的读书人来从政,于是太祖便采行隋朝所创立的科举考试制度,以便使满腹经纶有心为国做事的知识份子,都有从政的机会。经三试 选人才一 乡试科举考试是人仕的唯一途径,而且是任何有学识的人都可以参加的,参加者必须经过乡试及格后,才能有机会到汴京开封参加会试。事实上由于参加乡试的人数太多,致使录取的名额呈现「僧多粥少」局面,平均在数千人才能录取一名,门槛之窄想要进去,眞得要下一番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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