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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乃辄编造年谱,刊送众人以辩其屈,其谬妄更无可辞。但魁伦将伊照『诈传诏旨例』问拟斩候,引例定罪,却属过当。杨廷理著发往伊犁效力赎罪」[5]。由此可见,杨廷理的革职流放是蒙受冤屈的。但我们不宜全盘否定流放制度。我在多年的流放研究中,深感流放案例的复杂与多样。清代官员的犯罪,有公罪与私罪之分;百姓除反抗清朝统治外,还有多种刑事犯罪。而《大清律例》的根本宗旨,在于维护统治,整肃吏治,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任何朝代、任何社会都需要打系刑事犯罪,便民众安生;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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