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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訊)為使遺眷對遺族領取一次撫慰金或改支半俸法令有所瞭解,輔導會表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91年6月5日修正)第三十六條條文中有詳細規定,原條文如後:「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三、支領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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