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子库

搜索结果

您搜索的关键词:五权宪法共返回4条记录

类别 排序方式
在结果中检索
  • 文章检察体制重回隶属司法院成为五权宪法特质的司法独立

    来源期刊:《浙江月刊》第42卷 第3期  作者:胡致中 出版时间:2010-03-10
    关键字: 检查体制 五权宪法 司法独立

    审检区分,也无司法独立可言。宋代包拯办案,集审检于一身,公正廉明,社会正义伸张,人称包青天,后人立祠奉祀,以示崇敬;人民认为司法代表正义,承审判官就是司法。晚清宣统元年颁行「法院编制法」所设法部,掌管推事,检察官人事权,审检一体,仅有职责之不同,也谈不上司法独立。二十世纪 国父孙中山先生,建立中华民国,发明五权宪法,中央政府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设立五院,治理国事,为民造福,所著建国大纲,在行政院下设八部,未有类似司法部入列,足认司法院为全国

  • 文章孫逸仙傳記——中國的偉大鬥士(十三)

    来源期刊:《廣東文獻》第12卷 第4期  作者:Arnulf & Sterer 汪錫鐸  出版时间:1982-12-31
    关键字: 二十一条 袁世凯复辟 第一次世界大战 五权宪法

    国家尽忠。因此,在一九一九年的一月十二日,他公开发表了一篇誓言,要全中国的爱国人民,一起跟随着他宣誓。他的誓词如下:「余孙逸仙,谨以至诚,公开宣誓,从现在起,我要除旧布新,为民族的自决,奋斗到底。要尽一切力量,支持中华民国,在基于三民主义的原则之下,使中国成为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要实行「五权宪法」,为国家求进步,为人民谋幸福;要加强及巩固国家的基础和促进世界的和平。」

  • 文章行政院重視立法院質詢的新作風

    来源期刊:《浙江月刊》第33卷 第1期  作者:胡維藩 出版时间:2001-01-10
    关键字: 三民主义 五权宪法 中华民国 台湾行政院 台湾立法院

    中华民国的宪法,系依据 国父遗敎之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规定而制定的。除基于三民主义成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而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由此产生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由国民大会选举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对内统率全国陆海空军并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外;并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院,对于治权,起相互制衡作用,以期达成眞善美最理想之国策。兹本文仅就行政院与立法院之关系言之,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 文章第三届国民大会修宪提案的省思——并附“五权宪法理想的国民大会提案”内函

    来源期刊:《蕭縣文獻》 第14期  作者:孫英善  出版时间:1997-01-01
    关键字: 第三届国民大会 修宪提案 反思 五权宪法理想的国民大会提案

    精心设计的权能区分理论。他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为两个:政权和治权。政权是管理政府的权,也叫民权,计有四项。人民对政府的管员有选举和罢免权,对国家的法律有创制和复决权,也是人人可做皇帝的大权。治权是政府替人民做事的权,也叫做工权,计分行政、司法、立法、考试和监察五权,就是我国中央政府五院制的现况。人民都是有权的皇帝,政府是万能的政府,这就是五权宪法、全民政治的眞精神。在这一权能区分的特殊设计蓝图里,由人民直接选出的国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全国国民在中央行使政权的「唯一

共4条记录 1/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