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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和我結了不解之緣,近年來他們先後三顧寒廬:第一次和第二次都是在週末下午二至四時,第三次是在凌晨三時左右,趁我和老伴熟睡時登堂入室,竊去了放在臥房裡的手錶和現金。事後負責偵査的刑警先生强調:「幸虧未被驚醒呼叫,否則,可能會受到傷害。由竊盜而殺人的案例很多,你們算是不幸中之大幸。」聽後不禁汗毛直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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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连战主席下一波的登陆行动。其实,真正有违法乃至违宪问题的,恐怕是民进党本身。台湾应回头看一下自己的法律。民国七十六年七月一日,当时的总统李登辉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第二条明白规定,「人民集会结社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而陈总统、吕副总统的若干说法恐怕才真是有触法之嫌。另外,必须指出的是,与此一法条有密切关联的,则是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九四号判决。最高法院在该判决中明白表示,「大陆地区现为中华民国领土,毫无疑义」。第九四号判决说,「中华民国之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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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国家的政府,已不再是「朕即国家」的君主政体时代,或是极权国家的专制之下,享有无限的权力而又不负任何责任。今日民主国家的政府,一切权力都纳入制度化,在法律的规范内,行使权力,其行使的方式、范围、对象,都有所限定,负有法律责任。更何况民主国家的政府,乃是出于人民的同意与授权,因此人民对政府,不应当再是消极的防止被迫害,及如何运用人民的各种权利保障去抵抗政府的权力,而应该有一种新的认识和新的观念。那就是人民应摒弃以往对政府,存有恐惧嫌恶而抵拒的心理,反而应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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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係十多年前光華雜誌—七十二年四月號,記者訪問當時擔任財政部政務次長的陸潤康先生的一篇專訪報導,内容極有價值,尤其對於青年進取精神甚多啓發。後來陸先生又擔任財政部部長等職,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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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的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第二条:本条例用词,定义如左:一、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二、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领土。三、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四、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台湾地区人民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人民。第三条: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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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只判罚金。」释之囘奏:「法律为皇帝和人民所共守,依法该判罚金,就判罚金;若随意加重,就会在人民心目中失去信用。廷尉乃全国司法人员表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判稍不平,势必羣起效尤。这样一来,人民就会不知如何是好了!」文帝听后说:「你判得公平,就定案吧!」(参考史记张释之传及汉书张释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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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判重刑。引起了同性恋者的忿怒,举行游行示威,继之暴动、捣毁了市府,事情闹得相当大,最后还使得警察局长遭了殃,被逼在过了年后辞职下台。在圣荷西,市议会为了同性恋的合法化问题,也提出议案,经再三听证辩论后,最近居然以绝大多数票通过了此案,正式规定社会对同性恋者,不得有任何压迫歧视。许多衞道之士,(主要是敎会方面)力争反对不得。决定征求市民签名,要求全民投票来复决掉此一法案,好戏还得继续演下去哩!△公民的创制和复决权利用全体选民投票来创造新的法律,称之为创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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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煥生鄕親,同安人,由軍法官轉入司法界,三十年來,在軍法界及司法界的成績均甚優異,公平、公正,原任最高法院推事,於一年前升爲庭長。陳煥生鄕親早年畢業於同安私立集美高中,因成績優異由學校保送入中央政治學校深造。民國三十五年畢業後卽奉派來台担任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官,後升爲科長、副處長等職,到了四十七年間,轉調司法行政部,歷任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官、台北地方法院推事、屛東地方法院庭長、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高等法院推事,十年前調任最高法院推事,一年前調任現職。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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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国家安全与人民福祉的「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草案」,正在立法院进行审议之中。由于这个法案的重要性,并非一般法律案可比,因此,最近数月来,普遍受到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不但在立法院内争辩激烈,在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知识分子间更有热烈讨论。正因为「国安法」关系国家安全,更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所以,我们全国同胞,有正确认识的必要。「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简称「国安法」,其制定目的,在该法草案开宗明义就有说明:「动员戡乱时期为确保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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緖言海峡两岸自开放交流以来,经贸关系连年成长迅速。台湾人士至大陆从事投资开发等商务活动,进出频繁。在诸多之商务、经济活动中,难免会牵涉到财务、债务及甚多之非讼事件曁继承等法律问题。为使吾浙鄕亲能对大陆上现行上述法律事务有所了解及协助,谨就笔者所知及管见所及,兹先就「债权、债务」之法律事件处理及程序,撰述本文供诸鄕亲之参考。以后当再就「非讼、继承」等问题讨论之。㈠债的根据:「债」的关系和一切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终止。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