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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抗战胜利后的国家大政,为制宪及大选。前者我曾到会出席;后者我得亲与其事,均有记述的价値。我于民国二十六年七月,在浙江省第一选擧区,当选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民国二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国民政府明令,派我为国民大会代表浙江省选擧监督。我因已当选在前,自不受选务人员不得当选之限制。制宪国大,直至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方得在南京集会。十一月一日,我以选擧监督名义,自己发给自己一张证明书,证明我是制宪国大代表,自杭州出发赴南京出席,并已由浙江省民政厅垫付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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