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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属营业原来旧有的四行号,并兼营特产买卖及其他工商企业,自合并后一年期间,实行结果,实有另设公司单独经营管理的必要。因此,于民国二十二年七月一日,将烧锅、油坊、杂货舖、当舖、股票业等附属事业,和伪「满洲中央银行」分离,另习行组织「大兴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为六百万圆。四、东北地区银行的设立、合并和撤销①东北地区内的各国银行⑴伪满关系银行:除伪「满洲中央银行」外,并于民国二十四年十二月,又设立「满洲兴业银行」一所,将日本的满银、正隆二银行及朝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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