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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臺北市福建省同鄕會(以下簡稱本會)爲響應團結自强,表揚模範同鄕,以鼓勵其繼續奮進,爲愛國愛鄕創造更輝煌成就,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不拘年齡、性別及學經歷、凡當年度(自元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具備左列資格之一者,均列爲推荐對象:一、曾當選爲好人好事代表及模範父親、母親、勞工、敎師、戰鬥英雄等,以及曾經各級政府或社會團體表揚有案者。二、從事工商企業有特殊成就,而績效顯著,直接間接貢獻國家社會經主管機構表揚有案者。三、硏究學術,有專門著作,經有關學術團...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六屆理事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二十日第八屆理事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第一條:本會擧辦各項公益事業所需經費,端賴熱心同鄕慷慨樂捐,爲表彰功德起見,爰訂本辦法。第二條:同鄕捐助或勸募新臺幣壹萬元以上,未滿叁萬元者,由本會備函致謝。第三條:同鄕捐助或勸募新臺幣叁萬元以上,未滿伍萬元者,由本會致贈表揚狀一幀。第四條:同鄕捐助或勸募新臺幣伍萬元以上,未滿拾萬元者,由本會鐫贈銀牌一面。第五條:同鄕捐助或勸募新臺幣拾萬元以上,...
第一條:臺北市福建省同鄕會(以下簡稱本會)爲響應團結自強,表揚模範同鄕,以鼓勵其繼續奮進,爲愛國愛鄕創造更輝煌成就,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不拘年齡、性别及學經歷、凡當年度(自元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具備左列資格之一者,均列爲推荐對象:一、曾當選爲好人好事代表及模範父親、母親、勞工、敎師、戰鬥英雄等,以及曾經各級政府或社會團體表揚有案者。二、從事工商企業有特殊成就,而績效顯著,直接間接貢獻國家社會經主管機構表揚有案者。三、硏究學術,有專門著作,經有關學術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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