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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四届第三次会员大会现场缴纳者,请参阅鄕讯第六期卅六、册七页内详细列明计收壹万玖仟捌佰元。二、邮局划入者:钱化龙、朱国祥、屈毓锠、金禄生、曾若、程元农、杨冠文、叶棣华、徐宝玉等会员各二〇〇元,邹敏会员赞助一、〇〇〇元,陈万方会员赞助三〇〇元,计三、一〇〇元。上列两项共收贰万贰仟玖佰元正,已列入本年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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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缴常年会费(贰佰元)人员(姓名之下列有数字者仅为缴纳餐费金额(佰元为单位)姓名 金额朱祥宝 4李马树莲 2邵廷玉 2杨逢恭 2屈永溢 2王国林 2李涵寰 2李凌云 2殷以振 2毕治民 2屈君密 2王君达 2李猷 6金定逵 0李根生 2沈继德 4屈毓钟 2戈明仁 2李勇 2金天才 2施荣兴 2曾润琛 2胡钟阶 4孔令晟 2李连生 2宗之明 2萧福成 6曾哲才 2高国强 2朱斗文 2汪甲一 2周振翼 2陈竺士 2施慰宗 2鱼化龙 2朱月琴 4汪宗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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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收同乡会费芳名:(按收款先后顺序)二、九十二年二月九日大会会场收同乡会费芳名:(按收款先后顺序)二、九十二年二月九日大会会场收同乡会费芳名:(按收款先后顺序)二、九十二年二月九日大会会场收同乡会费芳名:(按收款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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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三个月召开会议一次,由常务监事担任主席。第二十八条:监事在本会内,不得兼任其他职务。第二十九条:理监事开会时,候补理监事均得分别列席,并得临时依次递补缺席之监事,而有临时表决权,但不得超过出席理监事之三分之一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第三十条:本会经费之来源如左:㈠会员缴纳会费其标准如左:1永久会员:一次缴付新台币一千元(嗣后无须再缴)2荣誉会员:每年缴付新台币三百元。3赞助会员:每年缴付新台币一百元。4普通会员:每年缴付新台币二十元。㈡、向同鄕募集之特别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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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捐款部份马玉亭 二千元 刘健升 二千元 王国兴 七百元(二)缴纳会费每人三〇〇元芳名(依签名顺序)袁锡亭 朱春霖 陈树森 王国兴 阎尙武 吕富昌 梁仲伟 姚建业 程子荣 于云亭 刘益善 梁甲桢 王汝藩 赵文宪 邵志超 薛秀芳 于中立苏李慧中 张廷魁 郑景铭 刘健升 王盘根 杜国占 牛玉亭 王廷凯 张如松 赵聿修 陈德兴 王书铭 朱连根 王宪章 谷宝山 于忠孝 王祥森 程鹏甫 宋保麦 陈建功 田金箱 郑国庆 高林玉香 马占山 宋连超 张懋修 王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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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收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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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二、关于社会公益事业之协助事宜。三、关于急难救助与就职就业之照顾事宜。四、关于同鄕子弟奖助学金及人才培植事宜。第六条:本会对光复大陆后有关故鄕之各项建设,得适时策订计划,幷配合政府积极加强地方重建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凡设籍在台北市地区,及年满二十岁以上之枣阳同鄕,均可凭国民身份证申请入会,经缴纳会费后,即为本会之会员。第八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一、违背三民主义之言论及行为。二、违背国家民族之利益者。三、禠夺公权尙未恢复者。四、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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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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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89年常年会费,请利用邮政划拨〇一一七三八〇五号帐户或参加开会时缴纳。理事长黄玠来会公车:欣欣236、253(兴隆路线)、北市公车209、291、〇南、指南1路均在兴隆路二段兴德国小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