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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展国际化事务的费用过高、校内未成立专案经费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将国际学术交流未列入评鉴项目造成校方的不重视,学术交流经费申请办法及相关法规尚未取得,或是认为限制条件较严等皆是交流的困境。(四)各高等技职教授参与意愿不高:未定期培训各校负责人员,过严格审核各校报部邀请外国学术人士访华补助等项,激励与诱因欠缺,加上训练与费用的问题,使得各校的国际化脚步非常缓慢。(五)学校相关管理规则、法令与配套措施之障碍,各部门之间未有相关的管理措施及协调机制与委员会等,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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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光复大陆后「江西重建计画」之硏究建议事项。三、关于本会会员与同鄕之灾难救助,职业介绍,纠纷调解,委托服务及福利增进事项。四、关于本会财产管理及将来拓建设计与监督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凡在本区域内年满二十岁,原籍江西省之同鄕,经会员一人以上之介绍,塡具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合格缴纳入会费后,均得为本会会员,并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台北巿近郊同鄕虽住在台北县各鄕鎭愿加入本会办理入会手续,经审合格者,得为本会会员。第七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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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会为使本县旅台同鄕身后灵骨有安置处所,特在台北市景美区福兴路新城墓园洽购墓地,命名莲峯佳城,设怡灵堂(以下简称本堂),容纳同鄕遗骸及灵位,特订定本规则管理之。本堂原题「莲峯佳城」四字继续保留,另在门眉加题「怡灵堂」三字。第二条:本堂以募捐收入,取得有使用权之土地,长二十二尺,宽十八尺;建物长十九尺,宽十四尺,高九尺。内部阶梯式建筑,分为四层,第一层放置骨骸罐二十位,二至四层放置骨灰盒,每层四十位,合计可放置骨骸罐二十位,骨灰盒一百二十位。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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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使本县旅台同鄕身后灵骨有安置处所,特于台北市景美区福兴路新城墓园兴建灵塔一座,名为莲峰佳城(以下简称本佳城),并订定本规则管理之。第二条:本佳城以募捐收入,取得有使用权之土地长二十二尺,宽十八尺;建坪长十九尺,宽十四尺,高九尺。内部阶梯式建筑分四层,第一层放置骨骸罐二十位,二至四层放置骨灰盒,每层四十位。合计可放置骨骸罐二十位,骨灰盒一百二十位。第三条:凡旅台亡故同鄕,其后裔或亲友,欲将其骨骸罐、骨灰盒存放本佳城者,其安放位置以先后为序,随到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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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一、本会为使旅台同鄕死有安葬之地,且便于后代子孙亲族寻觅祭扫,发起筹建公墓。承正阳吕品同鄕以其夫人吕李眉兰女士名义,慷慨捐赠位置于台北县深坑鄕「南港墓园」土地中之壹千伍百坪,辟建为本会第一公墓,爰订定管理规则。二、本会公墓之使用管理,除台北巿、台湾省公墓管理规则规定者外,悉依据本规则办理。第二章 使用三、凡豫藉旅台同鄕,曾加入本会取得会员证履行会章规定之义务者,逝世可使用本会之公墓。四、使用本会公墓,营葬人应塡具申请表并检附受葬者会员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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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鄕长为召集人,最迟定九月底完成。二、请审查本会会所管理规则,以便付诸实施案。决议:会所管理规则暂行保留,并请戴光东、廖永淸、修麟章三人负责再行修正,留待下次会议时提付表决。在规则未定案前,由理监事会将会所先行出租,应以公司行号或社团为对象。并由理监事会组织保管小组,推定刘承魁、吴国庆、谢承先为委员,并请丘金辉鄕长为执行秘书,负责会所租金之约定,租约之订立,租金之催收以及会所之维护。三、会所是否出租,若欲出租,势必欲打去一堵墙,租与公司行号或社圑办公,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