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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申请去台探亲、探病和奔丧?应如何办理手续?在台有父母、配偶之父母(翁姑、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大陆居民(探亲指台湾现职公务人员在大陆的三亲等范围)。如果探病、奔丧对象在大陆地区之子女已死亡者,可由其媳、婿单独申请;如果申请去台探病、奔丧之兄弟姐妹年逾七十岁或患重病、重伤,检具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其配偶可以申请同行赴台。去台探亲、奔丧,探病的停留期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此外,台湾亲属年逾七十岁以上的,因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顷订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探病及奔丧申请作业要点,对大陆人民来台探病及奔丧有关申请对象、方式及应备文件均有详细规定是项要点中指出申请对象包括:大陆地区人民,其在台之父母、配偶之父母(翁姑、岳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㈠因患重病或受重伤,而有生命危险者,㈡因患重病或受重伤,年逾八十岁而行动困难者,㈢死亡未满一年等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来台探病或奔丧。至于大陆地区申请来台之兄弟姊妹年逾七十岁或罹患重病、重伤(需检具大陆地区医院开具之诊断书)者,其
海峡两岸早经开放探亲措施,返乡者亦络绎于途,惟据悉尚有乡亲父老因不谙申办返乡手续而踌躇,兹将探亲、探病、奔丧等有关手续,送件须知予以转载,以供乡亲们之了解与参攷。——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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