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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为发扬同鄕互助精神,力谋淸寒同鄕,不致因受生育子女,影响其家庭生活起见,特设立本助产金。第二条 凡经加入本会组织之同鄕,确系家境淸寒,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生育费用者,均得申请本助产金。第三条 本助产金,应由产妇及其配偶共同申请,并须于产前一个月内,向本会办理下列申请手续:一、塡具申请书乙份。(附缴:产妇二寸半身近照乙张。申请人国民身分证影本乙份。公立医院或衞生所之生产诊断书乙份)二、缴验本会会员证。第四条 本助产金每次最高额为新台币叁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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