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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死、子女杀害父母、强奸杀人灭尸、纵火杀人、连续杀害多人生命,杀害执行公务的员警等等,这些罪大恶极,人神共愤的重大罪犯,因破案率低,而法院又宽容重刑犯少用死刑,是以刑法毫无吓阻作用,致穷凶极恶之歹徒,犯罪率节节升高,而守法善良百姓的生命却毫无保障,导致人人自危,这是何等可怕的社会,可见此时欲废除死刑,简直是鼓励歹徒目无法纪,以作奸犯科为常业,那末安分守法善良百姓的人道人权何在?社会的正义公理又何在?政务官及富豪有员警保镖护卫,歹徒不敢侵犯,因而
我侪离鄕,一幌竟濶别二十余年,且鄕谚有云:「出门一里,不如屋里」。本刊四十五期中,贺铸先生之「谈谈异鄕心情」,亦曾说过。但久客思家,人同此心,明知有许多生活条件,故鄕所不能及者,但终觉有「月是故鄕明」之感。明淸两朝刑法有充军之制,明朝分极边、烟瘴、边远、边衞、沿海等别,淸朝大多往东北及西北两地。笔者昔曾与新疆同胞谈起此事,他就光火的说:我们那边有的地方,其好胜过你们江南,几世亦修不到在那里居住,简直是满淸昏君的勾当。我解嘲的说,他们那时候连他故鄕满洲亦
法院判决结果,世人仍感一团迷雾,聚讼不休。此所以千古沉冤莫雪的疑案不知凡几。受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又不能因畏难而拒绝审判,究应如何判断,方称妥适,便成为历代贤哲长久沉思的问题。天厚中华,我国圣哲在四千多年前(约在公元前二二二〇年代),就悟出「罪疑惟轻」的大道理,高唤:「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种爱民如子、视民如伤的伟大情怀,千载之下,仍然让我们无限景仰。二、传统刑法的微言大义书经大禹谟记载了一段虞舜时代的司法大臣皋陶所说的话:「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罪弗及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罚金。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窃盗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于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之者。二、毁越门窗,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三、携带凶器而犯之者。四、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灾,水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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