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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意代表,包括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监察院监察委员,依照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四种政权,即:选擧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立法院为全国最高立法机关。监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通称为中央民意机关,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通称为中央民意代表。民国三十八年政府播迁台湾,湖北籍的中央民意代表,追随政府来台者颇多,且在行政机关兼任公职者亦很多。玆将所知情形略作报导,以为将来湖北文献的参考。一、鄂籍
先进诸先生惠予指示,俾逐步增订,期成完璧。藉存史证。正文甲、中央民意代表部分:民国十七年(一九二八)北伐统一之后,中华民国之中央政府为国民政府。国民政府设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然均系治权机关,立法院之立法委员及监察院之监察委员均系政府所任命之官员,不具中央民意代表身分。国民大会代表虽曾于民国二十五、六年(一九三六—三七)间选出一部分,然因宪法尙未制定,国民大会亦未成立,故已选出之国民大会代表并未能行使职权。三十五年(一九四六)十一月,国民攻府
(一)全面改选中央民意代表。我们三个国会的民意代表,立法院除休会期间外,每天开会,监察院一个月开一次会,国大代表,六年才开一次会,立法院是老少委员出席开会,即连九十岁以上老立委有十人之多,也是开会时必出席到场,(立法院九十岁以上老委员共有十四人),有立法院开会议事录可资凭证;监察院老委员也是照常出席,至国民大会代表六年开一次会,选擧总统、副总统。三个民意机关,年龄虽老不影响功效,除去小部分缺席外,大部分均能克尽职守。(二)圣火长跑:「民进党」到美国点燃圣火
本文题目为「民国初年之四川省民意代表」,其时间限于辛亥武昌起义至民国二年,其范围限于中央及省两级民意代表。为求明了起见,特分为临时政府时期中央民意代表,第一届国会议员及四川省第一届省议会议员三部份引述如次:一、临时政府时期中央民意代表自辛亥年八月十九日武昌起义至民国二年四月八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开幕,临时政府的中央民意机构,约可分为四个阶段,即武昌代表会时期,南京代表会时期,南京参议院时期,与北京参议院时期。武昌代表会为起义各省都督代表所组成,于十月
壹 山西籍中央民意代表擧行临时全体会议山西籍中央民意代表临时全体会议于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在台北市监察院擧行,由张彜鼎主席。讨论通过山西全省民营事业在台资产临时监理委员会,财团法人山西全省民营事业奖学金基金会联合提案为增加奖学金基金会资产效益,充实奖学基金,处理财团法人奖学金基金会所有七张土地一宗——开辟道路征用后剩余部分约合七五坪案。本案并经依法定程序报奉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敎育局中华民国七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北市敎四字第三七二五九号函复同意。贰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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