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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则无适用之余地,亦系遵守「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则」者。左潞生先生行政学槪要第十一页亦有同样载述。2.陈志豪先生行政法总论24页「法律自施行时起发生效力,施行前之法律行为以不适用为原则,此即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则。此一原则肇始罗马现为各国法制采取,在于确保已取得之合法权利,并使人民之权利义务,不致由于法律之变更而受影响,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同,亦仅适用于未来发生之一定事实,对于行政法规未施行前发生之一定事实,一槪不能适用」。3.徐谦先生民法总则第36页:「凡法律及于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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