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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江西省同鄕會成立於民國四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史事由於早期文案隨理事長保管,而人民團體組織法規,係由國民政府在民國卅一年二月十日公佈,直至七十八年一月廿七日始由總統令修正公佈。這段時間,民間團體之組成,無統一規劃律定,因此,理、監事有二年一任或十年一任的現象,本會有關槪史,僅能就文獻史料輯錄,惟江西文獻創刊遲至五十五年四月二日,多係宣揚人文史事爲主,會務活動未見詳列。茲於第十四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成立專案小組,要求先審閱歷屆時、地、人、事,以明...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发文字号:北市社一字第〇九一三五二八二二〇〇号主旨:贵会函请释示人民团体理事会、监事会,其列席之候补理事或候补监事,是否享有发言权及表决权乙案,复如说明,请査照。说明:一、复 贵会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赣台寿字第二〇〇八号函。二、有关候补理监事列席理监事会,是否享有发言权及表决权乙节,候补理监事仅属列席性质,与出席理事、监事法定人数之计算无关,其在会议时发言,须取得主席之同意,但无表决权。三、人民团体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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