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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2]。惟司法之革新并无止境,必须随时代之进步而进步,才能转移风气、净化人心。至于今后司法工作革新之途径,兹就其荦荦大者,试述如后:㈠健全法令制度:司法工作之进步,靠完备之制度,而制度之建立,则自制订法律入手,尤其于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原仅适用于动员戡乱时期之法律命令,计有一百四十九种,其中与司法有密切关系,而侦查、审判时必须适用者为数不少,亟须分门别类检讨硏拟修订,以因应需要。至于己经完成之法律修订草案,如行政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惩戒委员
长久以来国人对司法公信力不张的诟病,不外乎审判不够透明化、大小案件不分皆行同一之诉讼程序,以及裁判品质难期尽如人意等,司法院针对各方反映,深入探讨问题症结,并参酌美、德、日等国行之有效的共通作法,近年以来大刀阔斧着手健全司法人事制度、简化民、刑事诉讼程序、筹设治安法庭简易庭、成立非讼事件处理中心,硏拟建立「刑事参审」制度、「非讼法务官」专责办理非讼事件,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设辩护人考训一元化之可行性,同时积极设司法人员训练中心,冀能将司法之全面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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