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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六号上诉人 张德钧 住新北市永和区安乐路194巷30号3楼诉讼代理人 钟烱錺律师被上诉人 台北市江西同乡会设台北市文山区兴隆路2段116号兼法定代理人 黄耀甫 住同上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等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一〇一年五月三十日台湾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一〇〇年度上字第一二三三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主文上诉驳回第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理由本件上诉人主张:伊出生地虽为湖北省黄梅县(下称黄梅县),惟伊父母兄弟全家已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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