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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重要之环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擧证之责任。所谓擧证责任者,为判断特定法律效果发生或不发生所必要之事实存在不明时,一方面当事人将受不利法律判断之危险或损失。此种场合,该当事人就该事实之存在或不存在,负有擧证责任。英美法称之为证明之负担,包括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所有之两种负担,即擧证之负担与说服之负担。大陆法系关于司法方面之证据学说,甚少有价値之著作,所以谈到司法上科学之证明,实应寄望于英美之司法经验和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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