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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曰:「人生有欲,欲则求,求则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以节制之」。古之礼,即今之法律。法律为社会生活之规范,日常行为之准绳。如有人侵犯他人自由,或妨害社会公益,则必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加以制裁,藉以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公序良俗,因此诉讼制度,乃应运而生。当诉讼进行时,两造当事人,必各采攻击或防御之方法,以支持自我主张,攻击他造之主张,并提出有利之证据,以供采证。而审理案情之推事,则据以认定其眞伪,为平允之判决。故两造之主张与擧证,实占诉讼
「宪法第七十七条所定司法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之审判,系指各级法院之民事、刑事诉讼之审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诉讼之审判,自亦应隶属于司法院」。政府即对审检分隶法院问题进行研究,先由行政、司法两院会商协调,拟具改制原则,嗣成立专案小组拟定「审检分隶实施纲要」,并由行政、司法两院依据纲要所定程序及要求,各就主管事项草拟有关之「司法院组织法」、「法务部组织法」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修正草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完成立法程序,咨请总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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