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人类日常生活中各种危险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致使经济生活陷于不安状态。笔者大学时读的是银行保险系,出社会后在医院服务、对保险涉猎一二,且与乡亲浅谈之。危险可分⑴人身危险、如残废、伤害、疾病、老年、失业等。⑵财产危险:即财产遭受毁损及灭失之危险。⑶法律责任危险:如为人作保。我国现行之社会保险有⑴劳工保险、保障劳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定,保险范围有生病、伤病、医疗、残废、老年及死亡等给付。⑵公务人员保险,即以法定编制之公职人员及配偶
中国大陆保险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二〇〇二年十月廿八日,经中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并自今(二〇〇三)年元月一日起施行,此为该法自一九九五年制定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迩年以来,海峡两岸保险界交流日趋频繁,预见同样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国际市场严竣竞争的新形势,两岸业界合作,自是必然趋势,台湾地区保险同业对登陆发展业务已是跃跃欲试,翘首以待两岸政府当局的政策松绑。因此,此番大陆修正保险法,自然引起台湾地区保险产学两界的瞩目与
立法院的民意政策导向民国六十五年立法委员们,再三的向交通部提出关心道路交通灾害的汽车肇事风险,促政府制定强制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的政策。交通部愼重其事的,聘请保险学专家学者指导硏究小组。几经硏讨成案,规划完成。并经行政院院长,今总统 蒋经国先生的核定施行。六十七年交通部便紧锣紧鼓的依照核定计划,由台湾省产物保险公司成立交通部委托代办强制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处。总经理应式文兼处长与交通部专门委员刘羮尧积极筹办当中,而台北市产保业者联合陈情要求以联营方式办理
本刊发行人郭监察委员学礼先生,谠言正论,为世推崇,其关心吏治民瘼,贡献于党国者,已于本刊第十六期加以撮要介绍,兹篇所刊,仅郭委员检讨庶政言论之举隅耳,幸我读者留意焉。—编者谨注—壹劳保业务有待改善者殊多政府宜针对时弊,厉加兴革。政府为保障劳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全,自民国三十九年二月底经台湾省政府颁行劳工保险办法创办劳保起,迄今已逾廿五载,创办之初公私营工厂、矿场、盐场、及公营交通公用事业等产业工人为投保对象,嗣后逐步扩大,乃及于农林渔牧及公私行号等之员工
民国三十四年台湾光复后,由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办理社会福利事业。三十六年成立台湾省政府,即设社会处主管社会福利事务。迨三十八年政府播迁来台,蒋公力行三民主义,积极从事各项建设,当时虽财政拮据,但蒋公仍力主加强社会福利措施。日后经济快速成长,更加速社会福利建设,以期在台湾建立一个安和乐利的均富社会。当时实施的社会福利项目,有下列六大项:一、社会保险:㈠劳工保险。㈡公敎人员保险。㈢军人保险。二、社会救助:对生活遭遇困难者,予以适当救助,使能维持最低标准的生活。其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106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