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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河南、四川、安徽、青海、浙江、陜西、湖南、湖北、福建、贵州、甘肃、江西等十二省,在中国农民银行成立时,奉蒋总司令中正之号召,各投资股金,银元二十五万元。来台后中国农民银行复业,唐纵先生任董事长时,知道我十二省在农民银行之投资仍有股息之记载,因此由河南同鄕会理事长杨蔚先生在七十二年九月二日邀请十二省同鄕会理事长开会讨论处理办法,经多次磋商,在七十五年十一月廿五日由十二省同鄕会理事长联名向行政院陈情,惟至七十六年二月六日接财政部函复「于法无据,歉难照办
〇、〇〇〇市斤,花生米一、〇〇〇、〇〇〇市斤,猪鬃五、六七〇市斤,兎羊皮六〇、〇〇〇张,冬尖若干坛。主要输入品,计煤炭二一、六〇〇、〇〇〇公斤,白米五四、〇〇〇市石,食盐一二、六〇〇、〇〇〇市斤,菜油五〇〇、〇〇〇市斤,棉花一〇〇、〇〇〇市斤,洋布三、〇〇〇疋,绸缎二、〇〇〇疋等。县城因公路相隔于沱江,商务之繁盛受损不少。全县四十余鄕镇,仍仿照旧习逢场,或二五八,或三六九,或一四七,县城亦于每旬之一四七逢场。金融方面有县银行之设立,其余尚有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
之一(即将二百铜币剪成两块当一百文用);⑩大型当二百文铜币四分之一(即将二百铜币剪成四块当五十文用);⑪当四百文铜币(广安一带通用)。三、川省推行法币政策之经过上述为自淸朝末年至民国二十四年川省货币之演变情形。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财政部宣布实行法币政策,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所发行钞票,定为法币,所有完纳粮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支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行使现金,违则全数没收,以防白银之偷漏。二十五年一月,中国农民银行亦奉财政部令准予发行一万万元,与三行法币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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