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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收受支票十诫 熟记受益无穷

    来源期刊:《浙江月刊》第9卷 第5期  出版时间:1977-05-06
    关键字: 收受支票 记载事项 金额 记名支票

    公司之代理人,发票人乃为公司,以后不能对其本人行使追索权,此种情形,应分别命该公司或某某为背书人,使负连带责任。⑥收受记名式支票,注意必须有受款人之背书,否则如系他人被盗或遗失之支票,即不受法律之保护。例如支票上有凭票付李某之记载者,即为记名式支票,李某让与支票时,必须先在支票背面盖章或签名为背书。⑦支票上有禁止转让之记载者,应注意让与人有否信用。盖此一支票之发票人纵富有财产,惟因有此项记载,于退票时,不能向发票人行使权利。⑧尽可能不收远期支票,尤其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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