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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漫談文武官員之任用與比敘

    来源期刊:《江西文獻》 第194期  作者:鄧晴文 出版时间:2003-11-01
    关键字: 军校培养 文武官职 官职比较 任职条件 政府职业任用

    萍鄉 鄧晴文一、前言人生在世,數十寒暑,眞似白駒過隙,轉瞬即逝!歲月難留,不禁令人感嘆唏噓!筆者愚魯,曾經服務公職,報效國家,首先奉派基層單位工作,漸次調總部、國防部及事業機構曁中央機關,常自策勉,緊守工作崗位,奉獻棉薄,熱忱服務,克盡職責,在不覺中層歷任軍職廿六年,繼任文官十七年,案牘勞碌,愧乏建樹,由於努力工作,曾獲記功、記大功及奉頒獎章、勳章多座,聊堪引以自慰。憶自屆齡退休,亦已十載,偶爾參加聚會閒聊,各自言及以往甘苦,頗有追思回味閒情共享之雅趣!...

  • 文章民國四川大事記(二一)

    来源期刊:《四川文献》 第50期  作者:健廬 出版时间:1966-10-01
    关键字: 大事记 任命 禁烟 蔡锷 官职 名单

    尹昌龄接收,再电戴署省长赶速来省视事并分别呈报咨行外,谨此电闻。暂署四川督军罗佩金叩蒸印。十二月十三日 北京政府任命雷飙为四川全省警务处长兼省会警察厅厅长(原任稽祖佑免职)。民国六年一月二日 西川道属德阳县,本日有匪二百余人,入城抢刼,戕杀警兵数人,知事公署征收局及民居商店等,多遭焚掠,旋即逃去。一月十四日 戴戡被任为四川省长,因收束川东军事,至上月十日始在重庆宣布就职,本日抵成都。民国六年初,据北京政府公报公布,四川重要官职名单如次:署督军 罗佩金省长兼会办

  • 文章民國四川大事記

    来源期刊:《四川文献》 第117期  作者:健廬  出版时间:1972-05-01
    关键字: 民国 四川 大事记 简介 官职名单

    新纺织厂十万元,成都四川机械公司十万元,同昌工厂刘自新十万元。自贡市士绅王德谦、余述怀各十万元,乐山县士绅王世强、赵子藩、刘沅熙、杨新泉各十万元。五通桥水利公司,每月献金二万元,以抗战胜利之日为止。自贡市侯策名,每月献金六千元,以抗战胜利之日为止。双流县张瑞卿献良田二亩。㈡协助倡导献金各官职名单四川省政府主席张羣,三十二补训处长韩文源,成都市市长余中英,自贡市市长刘仁庵,自贡市盐务局长曾仰丰,夹江县长王运明,新津县长赵崇伟,荣县县长黄希濂,五通桥区长龙则灵

  • 文章民國四川大事記

    来源期刊:《四川文献》 第176期  作者:健廬 出版时间:1980-09-30
    关键字: 民国 四川 大事记 电报 官职

    十二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议会因省长问题发生意见,议员吴鸿等,电京有所声明。原电云:大总统国务院钧鉴:近有少数议员反对戴省长,并否认政务厅长黄大暹代行代折,将省署咨交本会公文多件,违法退还。并以省议会名义电称川无行政长官,谁为参议员选擧监督。此种悖谬行动,议员等概未赞同,用特声明。四川省议会议员吴鸿祖、秦申甫、刘恒光、何伯雨等五十六人叩宥。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总统令:钟体干给予四等嘉禾章。民国六年一月一月一日 北京政府公报公布,四川重要官职名单如次:署督军 罗佩金

  • 文章三笑姻緣中華鴻山的考證(九)

    来源期刊:《無錫鄉訊》 第80期  作者:浦士英  出版时间:1976-06-20
    关键字: 科举 官职 史官 国子监 举人 乡试

    接着来写科举制度。科举制度是政府用考试方法,选拔人才,授以官职的一种制度。创始于唐代,设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科,名目繁多,故亦谓之科目。到了明朝,祇设有进士一科,读书人要中了进士,方能做官,而要考进士,又非要先考上举人不可。有人要问,从学校国子监毕业的监生,也可以做官,为什么要从科举中考举人进士去做官呢?原来在明朝初年,监生也能做大官。到了明朝中叶和以后的淸朝,专重科举,国子监毕业的监生,出来祇能做一个小官。举一个例,鼎鼎大名的吴中四

  • 文章雲霄吳春明鄉親調昇花蓮縣黨部主任委員

    来源期刊:《晉江雜誌》 第75期  出版时间:1986-04-01
    关键字: 服务党部要职 官职升迁 花莲县主任委员 专院教授

    □晉江雜誌駐花東特派員黃忠報導□雲霄吳春明鄕親,四十年來均服務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要職,前在台南市黨部担任書記,於今春奉派昇任花蓮縣黨部主任委員。按吳春明爲學人員吳德露(英竹)鄕親同派兄弟。吳德露鄕親出身中央政治學校,曾於民國三十五年奉派出任晉江縣長二年左右,政績甚佳,卸任後曾應邀在東京担任麥克阿瑟元帥總部的秘書,至麥帥調回美國之後才來台,歷任各大專院校敎授云。

  • 文章中华民国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各司官职令通则

    来源期刊:《江蘇文獻》第5卷 第25期  作者:資料室  出版时间:1983-02-15
    关键字: 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 官职通则 人事结构 岗位职责

    第一條 各司置司長一人,管理事如下。(甲)軍務司長 管理軍事、經理軍事敎育、衞生、警察、司法,兼編制軍隊事務,監督所轄軍人軍伍。(乙)財務司長 管理會計、庫帑、賦稅、公債、錢幣、銀行、官產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及府縣與公共聯會之財產,並統轄軍政府財政事務。(丙)外務司長 管理外國交涉,及外人事務,並在外僑民事務,監督外交官。(丁)內務司長 管理警察、衞生、敎育、宗敎、禮俗、戶口、田土、水利工程、善擧公益,及地方行政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及地方官。(戊)通運司長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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