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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清代川省契稅

    来源期刊:《四川文獻》 第63期  作者:周詢  出版时间:1967-11-01
    关键字: 川省契税 光绪庚子和议 赔款银两 摊捐杂款 衙门

    年有盈余百余万两,少亦数十万两。各邑购置田房者,其契约皆随地用普通白纸书写。惟藩司衙门,制有一种契尾,由各邑随时分批请领,所缴工本至微。契尾上盖有布政使印,缴契税之人,于纳税款外,另缴银数钱,即给予契尾一张,贴于契约之后,故曰契尾。所以表示此项产权之转移,亦经布政使证明也。因契约已记载详明,故契尾不过略塡买卖两户姓名,及田房地址亩数间数买价而已。遇契价较少者,亦不强其必贴,所重者仍在契约上曾经盖有地方官之印为断,故有契无尾者仍不少。藩司衙门,对于契尾,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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