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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申请发放简则,拟于五十四年一月开始申请,每人每年暂贷助台币一千元。玆将该项简则披载于后:川康渝在台大专清寒学生助学贷金申请发放简则一、为奖助鄕邦在台大专淸寒学生,特筹募在学助学贷金。并组设筹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负责继续筹募及保管核发事宜。二、申请贷金,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㈠原籍四川、西康、重庆之在台同鄕,并设有户籍者。㈡现在台湾省内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肄业之学生,须有学籍者。但研研院(所)之研究生,及五年制专科学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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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古龙建先生兄弟姊妹为纪念先父母关怀同乡子弟之美意,特委托台北市梅县同乡会设置纪念奖学金。第二条 本奖学金之基金新台币玖拾万元,委由本会奖学金委员会运用,每年所得孳息,除拨充奖学金及必要费用,若有剩余,并入基金内。第三条 本奖学金之发给,以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在学学生,合于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第四条 本奖学金之名额视孳息状况弹性运用。第五条 凡合于本简则第三条规定之在校学生,并具备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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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飞主任委员赐鉴:先室钱夫人之丧,营葬营奠,岁月不居,百日之期,忽忽已届,言念夙昔,惨戚永叹!先室生长丰厚,而毕生俭约,一芥不苟,高标绝俗,平素周济鄕党,尤在靑年学子,玆届逝世百日,敬拟在同鄕会设置「钱夫人淸寒奖学金」,金额全年新台币壹万元正,旨在救助同鄕中成绩操行优良而家境淸寒者,详细办法另附奖学金简则。玆于先室逝世百日之辰,除另在世界新闻专校置设奖学金外,特在同鄕会同时设立,藉慰先灵而种福德。肃此敬请台安弟 程沧波顿首五十九年八月廿二日奖学金简则附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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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大专院校学生之奖学金数额为准。第五条 凡合于本简则第三条规定之在校学生,并具备左列条件者,得申请本奖学金:一、前一学年第一学期及第二学期学业成绩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暨操行成绩均列甲等者。二、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弟妹,为本会会员满一年。第六条 本奖学金每年发给奖学金一次,于每年十一月一日起,由申请人塡具申请书向其肄业之学校提出,以一个月为期,逾期不予受理。第七条 申请奖学金之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检具左列文件,送请肄业学校审查核定后,转送本会奖学金委员会复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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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鄕会设计委员会于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时在同鄕会擧行第二次会议,除沈以正委员请假外,参加委员有杨仁初、瞿时耕、冯锡渊、奚泰同、杨超、沈珊等,会中除检讨修正该会组织简则第二条条文外,并针对现况提出建议理事会参考案有:按同鄕会组织章程应聘请名誉理事长,应否设计制作同鄕会会徽,加强同鄕会财务委员会组织,加强服务工作等案,该案有的已送请理事会讨论;有的再进一步硏究后再行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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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奖励品学俱优之会员或其子女奋发图进,协助淸寒会员或其子女安心就学,为国育才,增强国力。二、组织:依据本会组织章程第十七条之规定设教育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本简则之规定管理之,其组织如后:㈠本委员会之委员,由每届理事会议,就出钱出力热心负责之同鄕中遴选之,均为义务职。㈡本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各一人,由每届理事会,就委员中遴选之。㈢本委员会设正副执行秘书各一人,处理业务,均为义务职,由主任委员遴提人选,报请理事会聘请之。三、对象:凡本会会员,或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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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奖学金为纪念程沧波夫人钱云蕖女士设置,奖助同鄕中在学淸寒优秀靑年。二、本奖学金全年金额新台币壹万元整,每学期伍千元正。三、武进同鄕在学大专靑年均得申请,凭左列资格,经过甄选合格后授予之。(甲)一学期学业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分数在八十分以上,持有大专学校正式证明。(乙)具有家境淸寒之证明。四、每学期每名申请合格之大专学生资助壹千元正,一学期奖助大专学生共计五名。五、本奖学金一切行政事宜委托本同鄕会奖学金委员会办理之。六、本简则得由奖学金设置人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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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第三条 本奖学金之名额暂预定为拾名,其金额为每名每年新台币壹万元。第四条 本奖学金之发给:一、以百分之七十为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在台北市之公立大专院校或在台湾省与高雄市之国立大专院校求学,合于本简则第五至第九条之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二、以百分之卅为故鄕优良学生之奖学金。此部分奖学金之颁发,由本会依「台北市梅县同鄕会设置故鄕优良学生奖学金发给办法」办理。第五条 凡合于本简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在校学生,并具备左列条件者,得申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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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奖学金之名额暂预定为拾名,其金额为每名每年新台币壹万元。第四条 本奖学金之发给:一、以百分之七十为本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在台北市之公立大专院校或在台湾省与高雄市之国立大专院校求学;合于本简则第五至九条之规定条件者,均得申请发给奖学金。二、以百分之卅为故乡优良学生之奖学金。此部分奖学金之颁发,由本会依「台北市梅县同乡会设置故乡优良学生奖学金发给办法」办理。第五条 凡合于本简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在校学生,并具备左列条件者,得申请本奖学金: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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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金额则比照本会发给大专院校学生之奖学金数额为准。第五条 凡合于本简则第三条规定之在校学生,并具备左列条件者,得申请本奖学金:一、前一学年第一学期及第二学期学业成绩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曁操行成绩均列甲等者。二、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为本会会员满一年。第六条 本奖学金每年发给奖学金一次,于每年十一月一日起,由申请人塡具申请书向其肄业之学校提出,以一个月为期,逾期不予受理。第七条 申请奖学金之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检具左列文件,送请肄业学校审查核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