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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辛亥光复后,原设之江苏咨议局,即经决议改为江苏临时议会,并设定江苏临时议会章程十七条公布施行,兹录章程全文,以供参考。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江苏临时议会,为本省临时立法机关,设于江苏都督所驻之地。第二条:临时议会,以本省咨议局议员组织之,即以议会开会之日,为咨议局消灭之日。第三条:临时议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由议员用单记投票法,分次互选,以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第四条:议长维持议会之秩序,整理议事,对于议会以外,为议会之代表。议长有事故时,副议长
期内因故出缺,董事会得另行选聘补充补任董事任期,以任满原任期为止。第八条:本会董事会权责如左:㈠基金之募集、保管及运用。㈡董事之选聘及解聘。㈢业务计画之制定及执行。㈣本会年度预算决算之审定。㈤各项申请奖助案之审定。㈥其他重要会务之审定。第九条:本会董事会每六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董事会之决议,以董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项之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现任董事总额过半数之同意行之。㈠章程变更之拟议,如有民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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