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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因与山东省银行之名称冲突,改为山东商业银行。民国十五年三月,该行以营业失愼而倒闭。⑷山东省银行:民国十三年直系败于奉军后,翌年东北军以张宗昌南下督鲁,张即以军事善后特捐筹设山东省银行,于民国十四年九月成立,设总行于济南,并将直系于十三年所设之靑岛地方银行收倂为分行。该行获有在省内发钞之独占权,除中交两行外,其他银行及钱庄之纸币,一槪不准流通,未及两月,省行钞票流通于省境者达三百万元。民国十六年间,奉军抵抗国民革命军之北上,军需浩繁,该行发行额增至数千万
江苏省银行原名江苏银行,资本银币一百万元,创设于民国元年,经营国库省库,发行公债及一般银行业务。二年创立储蓄部,二十六年一月,成立信托部,及至抗日军兴,苏省各地相继沦陷,各分支行业务,均告停顿,总行则迁至重庆办公,并在渝设分行营业,二十九年间,因币贬値,资金短绌,营运维艰,经江苏省政府转请财政部核准,增资为法币六百万元,部省各负担半数。抗战胜利后,迅谋复员,先将总行迁至上海江西路三七一号办公,由许葆英氏充任总经理,策划一是。三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奉财政部令
在新设行,发行关金券,与新省省币同时流通,并暂定关金券二十五分折合新省省币一元。凡腹地各省与新省之汇兑及新省境内公私收付,以及一切贸易,以关金券收付者,均照上项比率办理。㈡新省如需要外汇,可以关金券申请中央银行供给。㈢由财政部所属机关供给新省茶糖等日用品。㈣过渡时期,省币仍照常流通,必要时得按统一发行办法办理。财政部即派监理员驻省银行监理[2]。三、发行㈠新疆省银行之发行:金树仁主新时,大增军火,费用浩繁,命省银行大量发行纸币,且曾一度以俄国普通币纸,用墨油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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