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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讨袁底理由很多,归结起来是违法毁法。前面引述黄先生底话,可为证明。 国父几次发表宣言,也是说『吾侪与袁氏非有私怨,为其毁约法,叛民国,是用讨之。』(67)而『叛民国』亦从『毁约法』来。正同黄先生说的『袁氏僭逆,毁法祸国』(68)之『僭逆』与『祸国』俱从『毁法』来一样。『毁法』也是『毁约法』。那末讨袁底目的,就在黄先生「覆 国父息争电」中说的『要求恢复约法及国会』(69)了。而『恢复约法』便恢复国会,简言之,即『根据约法解决一切』(70),政治走上
拟制血亲),如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儿女、孙等。依照男女互惠平等原则,即母系方面血亲,亦包括在内,如外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表兄、弟、姊、妹等,凡基于血统关系者,均属之。至姻亲关系则较为复杂,按现行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形,民法第九六九条明文规定:㈠谓血亲之配偶—如兄、弟之妻、姊妹之夫婿等。㈡谓配偶之血亲—则与血亲之配偶相对而言,如夫之父、母、兄、弟、姊、妹等。㈢谓配偶血亲之配偶—在夫方而言,如妻之兄、弟之妻,妻之姊、妹之夫,俗称郞舅母,及襟兄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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