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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中国固有法律与西洋现代法律之比较「例言」

    来源期刊:《福建雜誌》 第10期  作者:林咏榮  出版时间:1984-01-01
    关键字: 法律 学术研究 唐律 西洋法律

    国立中兴大学法律硏究所敎授林咏荣鄕亲,近以「中国固有法律与西洋现代法律之比较」获得中山学术文化基金会颁赠七十二年度学术著作奖,允称殊荣。玆谨发表其「例言」于后,以觇一斑。

  • 文章法律常识漫谈(四)——越界建筑

    来源期刊:《寧波同鄉》 第467期  作者:周金芳 出版时间:2008-02-10
    关键字: 法律 法律科普 越界建筑 案例分析

    建筑房屋,祇部分越界,若全部房屋建筑于他人之土地,则不适用。⒌主张邻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提出异议,应就此事实举证证明。⒍本规定之权利义务,适用于嗣后受让该不动产而取得所有权之第三人,故买受者,除取得权状,必须声请地政事务所实地丈量,以免损害。(却酬)(本文取材自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金芳律师二〇〇八年二月出版之《民法通识》)

  • 文章論擧證責任序

    来源期刊:《湖北文獻》 第35期  作者:張知本  出版时间:1975-04-10
    关键字: 诉讼法 法律 司法 王均章

    荀子曰:「人生有欲,欲则求,求则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以节制之」。古之礼,即今之法律法律为社会生活之规范,日常行为之准绳。如有人侵犯他人自由,或妨害社会公益,则必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加以制裁,藉以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公序良俗,因此诉讼制度,乃应运而生。当诉讼进行时,两造当事人,必各采攻击或防御之方法,以支持自我主张,攻击他造之主张,并提出有利之证据,以供采证。而审理案情之推事,则据以认定其眞伪,为平允之判决。故两造之主张与擧证,实占诉讼

  • 文章中華民國憲法槪論自序

    来源期刊:《湖北文献》 第53期  作者:陳鵬  出版时间:1979-10-10
    关键字: 中华民国宪法 政治 法律

    憲法,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分配國家的權力,以調和自由與統治的根本大法。因爲如此,憲法已不僅爲學者、專家所應精心鑽硏,而並爲一般公敎人員,乃至全國國民允宜熟習。德國威瑪憲法第一四八條第二項規定:「學生於其就學義務完畢時,各予憲法一册」。美國的若干州,重視憲法,更認定背誦憲法條文爲取得公民資格條件之一,憲法與國民關係之密切,與夫民主先進國家,尊重憲法的程度,於此可以槪見矣。我國自憲法頒行,卽因**全面叛亂,大陸淪陷,政府播遷來台,三十年來,國家實處於空前未有之危...

  • 文章增聘本会荣誉会员张大律师忠杰为法律顾问

    来源期刊:《連聲》 第4期  出版时间:1984-02-01
    关键字: 增聘法律顾问 权益保障 法律顾问证书

    法津顾问证书 第陆陆 号兹由台北市连城同乡会聘任本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嗣后如有侵害其信用名誉营业权利及一切法益者当依法保障之此证律师张忠杰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七月一日本会荣誉会员张忠杰大律师原籍连城县新泉鄕,早岁出外游学,法学深湛,现在高雄市执业,享誉全台。去年七月一日应本会聘为常年法律顾问,义务为同鄕服务,爱鄕情谊,令人景仰。张大律师事务所设于高市苓雅区民权一路一二〇巷二〇号,今后我旅台鄕亲如遇有法律上疑难问题,可透过本会前往请敎。

  • 文章山东法律学堂——第二法政学校

    来源期刊:《山東文獻》第4卷 第2期  作者:褚承志  出版时间:1978-09-20
    关键字: 法律學堂 第二法政學校

    也说:「法律学校法律别科二班,实于前淸宣统三年四月开课,其时各校风气,往往开课四五月后,尙有请求入学者;或已经入学,延至四五月,尙未到堂者」。[2]校规废弛,龙蛇混杂,马马虎虎。后经提法司整理颓风,宣示自宣统三年四月「别科第二班开课之日起,算满一月后,已允准入学而延未到堂者,即行开除,未入学者,虽有如讲习科(法政学堂)年半毕业文凭。亦不得援例请求入学」。紊乱的情形,始稍有轨道。法律学堂在京师是直隶修律大臣或法部,在各省是属提法司或高等法院。山东法律

  • 文章公投五大問題 迴避不了

    来源期刊:《溫州會刊》第19卷 第4期  作者:蘇永欽  出版时间:2003-08-01
    关键字: 公投 宪法 法治国家 法律基础

    政大法律系敎授 苏永钦陈总统昨天对党籍立法委员说,公民投票的依据是宪法第二条,现在缺的只是程序性立法,即使订不出来,照样可以用行政命令办理咨询性的公投,因此明年无论如何都要举办有关核四、世卫与国会改革的公投。在陈总统挑起这个话题,朝野政党像水母一样虚张声势吵掉半个夏天以后,一切又回到原点。事情真的就这么简单吗?陈总统恐怕不能回避下面五个问题:第一,宪法不只规定主权在民,还规定了创制复决应以法律定之。如果只因为朝野政党对公投法的内容有歧见,就可以

  • 文章封面圖片説明 司法惟平

    来源期刊:《中原文獻》第15卷 第2期  作者:吳延環 出版时间:1983-02-20
    关键字: 公平 张释之 法律 文帝

    不该只判罚金。」释之囘奏:「法律为皇帝和人民所共守,依法该判罚金,就判罚金;若随意加重,就会在人民心目中失去信用。廷尉乃全国司法人员表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判稍不平,势必羣起效尤。这样一来,人民就会不知如何是好了!」文帝听后说:「你判得公平,就定案吧!」(参考史记张释之传及汉书张释之传)

  • 文章同安陳煥生鄕親昇任最高法院庭長

    来源期刊:《晉江雜誌》 第61期  出版时间:1983-12-01
    关键字: 军法入司法 法院庭长 保送深造 法律立著

    陳煥生鄕親,同安人,由軍法官轉入司法界,三十年來,在軍法界及司法界的成績均甚優異,公平、公正,原任最高法院推事,於一年前升爲庭長。陳煥生鄕親早年畢業於同安私立集美高中,因成績優異由學校保送入中央政治學校深造。民國三十五年畢業後卽奉派來台担任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官,後升爲科長、副處長等職,到了四十七年間,轉調司法行政部,歷任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官、台北地方法院推事、屛東地方法院庭長、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高等法院推事,十年前調任最高法院推事,一年前調任現職。陳...

  • 文章姻亲趣谈带来法律上的问题

    来源期刊:《海州文獻》第7卷 第4期  作者:忠魯  出版时间:1985-12-01
    关键字: 姻亲趣谈 法律知识 学者观点

    拟制血亲),如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儿女、孙等。依照男女互惠平等原则,即母系方面血亲,亦包括在内,如外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表兄、弟、姊、妹等,凡基于血统关系者,均属之。至姻亲关系则较为复杂,按现行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形,民法第九六九条明文规定:㈠谓血亲之配偶—如兄、弟之妻、姊妹之夫婿等。㈡谓配偶之血亲—则与血亲之配偶相对而言,如夫之父、母、兄、弟、姊、妹等。㈢谓配偶血亲之配偶—在夫方而言,如妻之兄、弟之妻,妻之姊、妹之夫,俗称郞舅母,及襟兄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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