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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在歐洲,當事人多半自殺;如果發生在美國,當事人俯首認罪;如果發生在日韓,當事人早進黑牢。但在台灣,只見玩「捉放遊戲」。
不实之处大胆揭发,对妄断滥判行为,敢于直言不讳,坚持按法律办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是难能可贵。二十五年后的一八九九年,他在给曾孙翁之缮的一首诗中还说道:「譬如引识狱,执法尙持平;取决一言误,怨忿万古并」。(《瓶庐丛稿》卷八)。这种秉公执法,毫不徇私的作风是値得推崇的。
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者。六、在车站或埠头而犯之者前项之未遂犯、罚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以犯窃盗罪为常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至三百三十四条,为抢夺强盗及海盗罪,最轻为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者为死刑。未遂犯罚之。预备犯强盗罪者,有拘役及罚金。观以上量刑,颇多弹性。(以上参刑法条)法律弹性愈大,则愈能导致不公平。且易为一些不肖之徒所利用,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款:携带凶器而犯之者。如此案件,依据条文,执法者可判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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