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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们统治的州、县也称为羁糜州、县。经历了唐、宋、南诏及大理国的历史时期。到了元代政权,在吸取了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土官制度,委派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路总管、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职,并将他们统称为土官。土官佩有朝廷的符印,而世袭官职。犯了罪也受到从宽处理。据『元史刑法志』载:诸内郡官任云南者,有罪依常例,土官有罪,罚而不废。土官须一年或二年向朝廷进贡。明代政权在元代土官制度上,实行一套更为完备的土司制度。当时以永昌至沅江为基本界线,将云南
的生产发展还有某些适应之处。到了明清时期,由于封建地主经济促使社会生产力的向上发展,落后的土司制度终于在漫长的历史阶段中「改土归流」,被流官制度所代替。位于广西中部的忻城县,于唐贞观初年建置,为羁縻芝州治;宋庆历三年(一〇四三年),以羁縻芝忻、归思、纡州地合并置忻城县,先后属广南西路右江道宜州、庆远府管辖,实行流官制度;到了元朝,先后属庆远路安抚司、庆远路总管府、庆远南丹溪峒等处军民安抚司,实行土官制度。明朝,洪武元年(一三六八年)属庆远府,洪武二年改属庆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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