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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命令替代法律,那么各种选举罢免法的制定或修正是不是也可以如法炮制?第二,如果因为欠缺法律基础,公投的结果仅能供政府参考,像任何民调一样,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到底是保障了参政权,还是阉割了参政权?世界上哪一个民主国家,在宪法明文赋予人民创制复决权时,用咨询性公投来打混,还说这是对人权的保障?第三,陈总统凭什么决定人民要公投什么东西?为什么不是联考问题、替代问题、高学费问题、农渔业问题?为什么「只」对加入世卫公投,既然要爽,为什么不公投加入联合国、世界银行?如果政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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