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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法律地位未定」主张之出现在一九六〇年代以前,台湾内部甚少公开听到谈论所谓台湾的法律地位如何,虽然国际间对此问题早就放言高谈了。自从一九五八年秋季中共砲轰金门结束之后,台湾海峡两岸对抗情势日趋缓和,随着经济之繁荣,台湾社会逐渐产生一批职业政客,而人民在竞相追求物质享受之余,忧患意识不复存在。于是海外台独分子展开更积极活动,利用台湾社会民主之温床,与岛内分裂主义分子相呼应,所谓「台湾法律地位未定」、「台湾应该独立」等言论慢慢在岛上散布开来。一九四五
意义完全肯定。因此无论就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单独作为国际法上条约文件而论,或用作解释金山和约之参照文件,台澎为中华民国之领土,其法律地位丝毫不容置疑。吾人尙可另找旁证说明台澎之属于中华民国早已确定。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日之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第六条云:「所有﹃领土﹄等词,就中华民国而言,应指台湾与澎湖。」此是经美国参议院正式批准之条约,依美国联邦宪法第六条之规定,具有美国最高法律之属性,且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公布,从而普遍为国际所公认,排除掉任何台澎地位未定之谬论
臺獨的言論文字很繁雜,比較有系統而著名的一本專書,是在美國的臺獨「外交部長」陳隆志與耶魯大學教授拉斯威爾合著的「福摩沙、中國與聯合國:福摩沙在國際社會之前途」(Lung-Chu Chen & H.D. Lasswell,Formosa,China and the United Naions: Formosa's Future in the World Community),書中重複萊特等人的理論,認爲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不過是一初步承諾,要使之發生實效必須再規定在對日和約中才行,既然對日和約缺乏規定,可見和約締約各國無意要讓臺灣歸還中國。最後結論當然是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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