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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尹兼特派交涉员与驻沪法总领事官甘。各奉中华民国外交部法国驻京使臣训令。议订为中法国敦辑睦谊起见。拟将上海法租界以西之地址。北自长浜路。西自英之徐家汇路。南自斜桥徐家汇路。沿河至徐家汇桥。东自糜鹿路肇周路各半起。至斜桥为止。经两面磋商。议归入法国警察之内。盖上文所指地址。内外居民甚多。所有马路。悉为法国公董局购地开筑。并时行修葺。作为公董局产业。其安设路灯。创立巡捕房。分派巡捕。设立电轨自来水煤气灯等各种经费。至今全归该公董局一体担任。职是之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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