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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正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第一条:本社定名为甘肃文献社。第二条:本社以发扬甘肃人文精神,纪录甘肃历史资料,阐述鄕贤德业事功,研究光复故鄕方案为宗旨。第三条:本社受中华民国政府所在地之甘肃同鄕会指导。重要议案经理监事会通过后实施。第四条:本社出版「甘肃文献」,依法设发行人一人,由甘肃同鄕会理事推擧之,对内对外
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甘肃文献社。第二条 本社以发扬甘肃人文精神,纪录甘肃历史资料,阐述鄕贤德业事功,硏究光复故鄕方案为宗旨。第三条 本社受中华民国政府所在地之甘肃同鄕会指导。第四条 本社出版「甘肃文献」,依法设发行人一人,由甘肃同鄕会理事长兼任,对内对外代表本社,任期与理事长同。第五条 本社设社务委员会,置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委员若干人,均由发行人聘请,负责策划社务及指导编辑出版
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甘肃文献社。第二条 本社以发扬甘肃人文精神,纪录甘肃历史资料,阐述鄕贤德业事功,硏究光复故鄕方案为宗旨。第三条 本社受中华民国政府所在地之甘肃同鄕会指导。第四条 本社出版「甘肃文献」,依法设发行人一人,由甘肃同鄕会理事长兼任,对内对外代表本社,任期与理事长同。第五条 本社设社务委员会,置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委员若干人,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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