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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臺北市林森縣同鄕會公吿

    来源期刊:《闽聲》 第1期  出版时间:1966-07-01
    关键字: 会员福利 手续 资格 权利

    每月月终汇转一次并由会向康宁互助会负保证责任。三、互助人资格之取得:①完备第二条各款手续后,本会于每月月终汇送中国大众康宁互助会制发编号卡片,交由申请人收执时,始生效力,用作各有关该会所定互助事项查考凭证。四、互助人资格之消灭:①互助人应缴互助金有效期限终止,不续缴互助金者。②会员资格取消者。五、互助人享有之权利①百年报故一次领取互助金新台币弍万元。残废、患病、按等级分类,最高额可得互助金五千元。②康宁医院设立时,享受义诊,免费病床之优待。③有优先参加康宁

  • 文章中央級民意代表閩區補選問題國民黨表重視

    来源期刊:《闽聲》 第12期  出版时间:1967-06-01
    关键字: 选民 权利 戴仲玉 民意代表

    本刋特讯】补选中央级民意代表,福建地区应被列入,与明年台湾区增选和补选同时办理问题,福建籍之立监委员国民大会代表有志一同,为正国际视听,并免误为自由中国仅有台湾一省,及福建区选民之权利被漠视忽略,故曾交换意见,认为有向中央有关单位陈明理由,提出意见,藉供决策时之参考之必要,已志前讯。上项工作,业己开始推动,本月某周一,监察委员陈达元,监察院秘书长螘硕,福建省主席戴仲玉等四人,曾于上午八时半在监察院会齐后,前往晋见中央党部第一组主任李焕,当面报告上述意见

  • 文章台商在广西将优先获得投资权利

    来源期刊:《廣西文獻》 第80期  作者:本刊 出版时间:1998-04-10
    关键字: 台商 投资权利 外商投资 经济建设

    本刊讯)广西经济建设的步伐,逐渐趋向于快速而务实,具体的做法就要公诸于世。台湾「经济日报」记者李娟萍三月间随「台湾区纺织品及成衣服饰品西南考察团」到广西南宁等地,考察当地的纺织业发展情形。在三月五日从南宁发回来的一则消息中,李娟萍报导的内容是:为鼓励外商到广西省投资,广西省政府将在下个月正式宣布新的投资措施,进一步放宽投资项目,包括矿产、林业加工、旅游、商业零售等禁止投资类别,可望改为特许投资项目,而台商将优先其他外商,获得投资权利。由人造纤维、针纤

  • 文章中國大衆康寧互助會互助辦法摘要

    来源期刊:《闽聲》 第2期  出版时间:1966-08-01
    关键字: 会员大会 互助会 互助办法 义务 权利

    本会依据会章承办互助业务,并订定互助办法提经本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施行,兹将互助办法摘要分述如左:互助人义务与权利凡自愿依章参加本会之互助人,应尽左列之义务:一、有履行本办法各条款所规定之义务。二、须缴纳互助金每月新台币五元。三、缴款方式,学校团体学生缴纳互助金以半年一次缴纳,其他各团体互助金以一年一次缴纳。四、互助人除缴纳互助金外,并须缴纳纸张卡片、邮费等,工本费每年缴纳新台币贰元。五、互助人于缴款后始得享有本会所规定之各项惧利,其有效期限,自缴款

  • 文章中國大衆康寧互助會互助辦法摘要

    来源期刊:《闽聲》 第13期  出版时间:1967-07-01
    关键字: 康宁互助会 互助办法 义务 权利

    本会依据会章承办互助业务,并订定互助办法提经本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施行,玆将互助办法摘要分述如左:互助人义务与权利凡自愿依章参加本会之互助人,应尽左列之义务:一、有履行本办法各条款所规定之义务。二、须缴纳互助金每月新台币伍元。三、缴款方式,学校团体学生缴纳互助金以半年一次缴纳,其他各团体互助金以一年一次缴纳。四、互助人除缴纳互助金外,并须缴纳纸张卡片、邮费等,工本费每年缴纳新台币贰元。五、互助人自缴款之日起,必须互助他人两年后,始得享有本会所规定之各项

  • 文章談會員對本會應有的認知

    来源期刊:《廣西文獻》 第117期  作者:黃有良 出版时间:2007-07-10
    关键字: 理事会 会员权利 会员认知 奉献爱心 团结合作

    乡会的团结更团结。一、守本分:尽义务享会员权利——依照本会组织章程第八条规定,会员应尽的义务有:(一)遵守会章及会员大会、理监事会的决议。(二)协助推动会务。(三)缴纳会费。(四)向应本会倡导的公益捐赠。这些是作为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其中有一项特别提出检讨改进的是—每年会员大会时,参与大会的会员均自动缴纳会费,只有不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没有规定补交,是会务经费短绌的原因。因此,建议未交会费的会员应善尽义务。其次,会员应享的权利有:(一)在会内有选举、建议、表决

  • 文章華人在美國的歷史及現況

    来源期刊:《山西文獻》 第72期  作者:任東來 出版时间:2008-07-01
    关键字: 美籍华人 移民历史 争取权利过程 发展现状

    朝廷不闻问。」直到一八六〇年中英《续增条约》,清政府才第一次明文承认华人移居海外的权利。即便如此,清政府的态度依然非常消极,基本的看法是「人已出洋,已非我民,我亦不管」,根本没有现代领事保护的槪念。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在美国的华人社区,可以说是两不管的地区,遇到危艰之际,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状况极为悽惨。华工所企盼的合法保护,直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才姗姗来迟。一八六七年,一些中外约章又到了要修订的时候。鉴于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一个诱因是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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