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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乡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谊、整理鄕土文化遗产、强化鄕土观念、团结复兴基地反攻复国力量,以光复大陆重建桑梓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地区为组织地区,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会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史:一、关于同鄕会联络互助事宜。二、关于社会公益事业之协助事宜。三、关于急难救助与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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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台北市河南省鄢陵县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条:本会以团结鄢陵同乡,发扬博爱互助精神,增进身心健康,联络情感,安定社会,拥护国策,促进国家复兴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亦设于台北市。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二、举行乡俗聚会,纪念庆祝活动。三、宣导乡情,维护会员权益事项。四、建立同乡资料调查、通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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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二月七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二月四日第六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二月廿九日第十二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年二月六日第十四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二月三日第十七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二月廿一日第十八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二月七日第十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订定之。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甘肃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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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一月卅一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二月四日第七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一月廿九日第十二次会员大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甘肃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圑结同鄕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改善鄕土习俗,并协助政府举办公益与生产事业,以促进**建国大业为宗旨。第四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路巷号。第二章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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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七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奉台北市府核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依据民法有关规定组织之,定名为「财团法人台北市福建长汀同鄕会文敎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以致力于同鄕文敎有关活动为目的,并以本基金会基金每年孳息及会产收益供左列各项使用:一、对汀籍在校学生之奖助。二、对发行「长汀会讯」之补助。三、对同鄕会响应政府重大庆典、号召,海内外学人、鄕贤集会、及年会等各项文敎活动之支助。第三条:本基金会设址于台北市罗斯福路六段九十八号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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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五十七年一月卅一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二月四日第七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一月廿九日第十二次会员大会修正中华民国七十年二月六日第十四次会员大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甘粛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乡情感,团结同乡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改善乡土习俗,并协助政府举办公益与生产事业,以促进**建国大业为宗旨。第四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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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会员大会第十次修正通过)修订条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省同安县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章程依据人民团体法之规定订定之。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乡感情、团结同乡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期以奠定雄厚基础进而抱持人饥己饥、人溺己溺、推给及人之慈爱为志旨,共谋全体会员福利,更为服务广大社会群众,缔造各阶层之和谐,并促进海内外同乡协助政府推行国策,共创福利之社会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会址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