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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收到诸位鄕长慷慨赞助及订费,公布大名暨金额,以昭征信,本刊一并表示万分感谢。一、王世焕(1人):10,000元,小计10,000元。二、陈明惠、金孝元(2人):各5,000元,小计10,000元。三、汤宜谐、孙伯三(2人):各3,000元,小计6,000元。四、宋思义、李斗英、乔华一、邵文莪、汪遂、黄礼凯、舒昻、汪元仁、董树芹、徐增敏、宋振华、颜继平、张幼良、闵筱和、王志超、陈松泉、吕一鸣、司沭民、邵诗谭、李象竹
召开临时大会或由理事会或理监事三分之一请求召集之。召开会员大会时,应于七日前通知,因紧急事项召集会议者不在此限。第六章 经费第廿二条:本会经费以左列各款充之:一、永久及荣誉会员,每人一次缴纳会费新台币贰仟元之孳息。二、普通会员每人缴入会费新台币壹佰元。三、普通会员每年缴常年会费新台币贰佰元。四、会员家属入会者,每人每年缴常年会费新台币壹佰元。五、同鄕自由乐捐。六、其他收入。本条第二、三两款会费,经理事会认定之失业同鄕或在学学生,均得减免之。第廿三条:本会
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为彻底解决本会基金需要,共同乐捐,众志成城,敬请鄕亲共襄盛举各位乡亲,大家好。我们台北市福建省同安同乡会在诸多前辈与顾问的热心筹划,创立于民国六十七年,经历届理事长,常务理监事,理监事,及诸多乡长,都出钱出力,同心合作下,每年四次固定聚会(春节全体会员团拜联欢兼理监事联合会议一次,另理监事联合会议三次),不定期举办康乐活动,每年出版会讯四期,参与各乡会等必要之联系与活动,对联络同乡情谊,报导乡情,介绍故乡历史文物,增进两岸交流,奖励乡亲学
理监事乐捐开会餐费不在此内。第卅九条:本会组织如解散后,其剩余财产,全部归地方自治团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任何个人或私人企业。原条文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凡在台北市设籍之同乡,年满廿岁,有行为能力者,均得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台北市外同乡得申请为本会名誉会员。但无表决、选举、被选举及罢免权。第五章 经费第卅七条:三、一次缴纳会费新台币壹万伍仟元以上者,以后得免缴会费,乐捐款项累计达新台币伍万元以上者,亦得免缴会费,但理监事乐捐开会餐费不合此规定。第卅九条:本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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